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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高中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2****小型轿车从岳池县花园镇花园路方向往岳池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岳池县安拱路公路段时,被岳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45.6mg/100ml,后将徐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瑶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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