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时16分许,徐某某驾驶川******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吴某某从五十一往弯腰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歇路28公里0米路段,摩托车与车行方向右侧路沿石发生碰刮,致使摩托车侧翻倒地,造成摩托车受损,徐某某和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0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查报告书;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吴某某的陈述;寇某某、褚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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