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徐某某醉酒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长宁镇鑫都酒店经客运站往温州商城方向行驶,当晚18时40分许,行驶至竹都大道一段加油站门口处时车辆侧翻,造成徐某某受伤及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当日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  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