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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郭某某持B1B2型驾驶证驾驶陕E****6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KM+750KM时,与相对方向被告人徐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的雅迪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酿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一起,郭某某、徐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芳

检察官助理:李永星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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