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郭某某持B1B2型驾驶证驾驶陕E****6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KM+750KM时,与相对方向被告人徐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的雅迪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酿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一起,郭某某、徐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芳
检察官助理:李永星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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