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7********,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津L****3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仓道延长线以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住检查。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徐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51.1mg/100ml,后民警将徐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号,联系方式1313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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