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0********,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小区**号,现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D****6的白色宝马牌轿车行驶到武清区雍阳东道与团结路交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2. 6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徐官屯街道说明、纳税凭证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光盘2张等;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材料1份,补充材料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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