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乡**村**社**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室。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二大队处以罚款二佰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15日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十二大队处以罚款二佰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5日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处以罚款四佰元、记三分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29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1时01分,徐某某明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醉酒后驾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逾期未检验的宁A****5号小型轿车沿北京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兴洲街交叉路口东侧30米处,被在此路检路查的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85mg/100mL。2020年10月25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银公(物)鉴(理化)字【2020】1423号检验报告:经检验,从LH20201447-JC001号检材(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徐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姗姗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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