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8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准驾车型C1)饮酒后驾驶浙B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泰山路与小浃江路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徐某某让牛某某(另案处理)顶包,后被民警当场识破。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牛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抽血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操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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