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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驾驶行驶至宝应县曹甸镇初中北侧水泥路时,与由北向南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谈某某受伤。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1mg/100ml。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谈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取得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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