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驾驶行驶至宝应县曹甸镇初中北侧水泥路时,与由北向南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谈某某受伤。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意见,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1mg/100ml。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谈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取得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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