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溪县**镇**道**号,住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文登区昆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昆嵛路与米山路交叉路口北侧,车前端与前方等信号灯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部相碰撞,致使两车损坏。经检验,在被告人徐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1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录像、在医院抽血检验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86158****;
2、被告人徐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视频光盘1张,单页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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