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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7社,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个体。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20时32分许,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沿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3.3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媛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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