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莒南县人,住莒南县**路街道**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团山路行驶至**路交汇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4.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培花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6998****。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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