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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京******小型汽车行驶到郓城县**道**屯附近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成分为10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艳萍

检察官助理 袁 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于郓城县郓城县**街道**村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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