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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12月16日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84198212160435370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和户籍在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秦家庄103号和户籍在黄岛区**街道**庄**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7时1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鲁******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琅琊台路由北向南行至大哨头村内道路路口北侧时,与孟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顺行在前向左变更车道时相撞,致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在事故现场,办案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对其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书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吹气单;5、血样提取登记表;6、驾驶人信息查询;7、机动车信息查询;8、鉴定意见;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4、证人证言;15、被害人陈述;1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青岛市黄岛区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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