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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住**镇**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徐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车由北门桥方向往佛光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雁北南路(太泉医院外)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徐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坦白。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卷宗2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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