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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区**街中段路北**幢**(**小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小区**号楼**室,无业(户籍信息显示:村干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1****号普通客车从**镇**街**快餐门前倒车时与郭某某停放的车辆发生撞坏后逃逸。被告人徐某某逃逸至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门前处时,因操作不当溜车将后方苏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徐某某驾车逃逸至七小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55mg/100ml。经查,被告人徐某某为无证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并赔偿郭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乙醇呼气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信息、抽血照片、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郭某某、苏某某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抽血及查获视频。6、现场勘查: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醉酒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两次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美香

检察官助理:潘虹园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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