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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5****小型汽车,搭载徐某乙、徐某丙、夏某某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从化交警大队五中队门口路段时,与从化交警大队五中队门口路段用作管制的水马发生碰撞后,导致车辆翻滚,造成徐某乙轻伤一级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徐某甲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造成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珍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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