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4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87********,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望江县,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乡**村**组**号,现住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大道出沙涌大街南51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9.6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68497****;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8054****。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