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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建清街进A35乡道南131米路段时,与赖某某驾驶的粤V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后徐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4.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艳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747****。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2张。

3.《具结书》1份、《协议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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