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3********,汉族,出生地为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路**栋。2017年12月22日因酒后踢坏他人车辆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沙东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时59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6****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241.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