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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弥勒市**镇路3公里15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提取徐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17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98751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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