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路**巷**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学校附近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在怀化市鹤城区“潮人酒吧”内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NKG6**小型轿车前往火车站送其一朋友回家,途经迎丰西路与人民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64.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易东来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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