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晨,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号小型轿车从青羊区**广场地下停车场负二楼驶出。02时0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行驶至**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口缴费处与前面鄢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正在停车缴费时追尾,此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事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将徐某某查获并到医院提取了徐某某的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徐某某血液样品进行检验,徐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88.7mg/100mL。经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鄢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徐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后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溦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0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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