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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行驶至本市高新东区三岔镇环湖路龙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徐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92.5mg/100ml和205.6±9.9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徐某某的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换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血液乙醇浓度、行驶距离、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洁

OO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6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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