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住新疆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H*****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凯丽购物公园前路段时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新H*****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乘坐在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内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十师北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锁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右侧),左侧第2-5 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经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李某某、叶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新中信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4423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师北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司)鉴(法临)字[2018]34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青松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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