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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镇**村**号,住晋中市榆次区**小区**。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3时58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4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锦纶路桥东街与锦纶路新华街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5.9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告人徐某某到医院抽血化验,经检测,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起诉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于晋中市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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