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3********,初中毕业,住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新能源电动车行驶至正阳县**乡**村附近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微机查询徐某某为无证驾驶。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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