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徐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MV****小型轿车行驶至兴化市钓鱼镇兴钓线0公里+200米路段,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0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

2.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康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