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G0****昌河牌小货车沿伊山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伊山镇云海花园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6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5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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