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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J****号小型轿车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撞上由西向东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苏CG****号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血,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徐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物证检验室检验报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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