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巷**浜**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20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苏E9****小型越野客车,沿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金山路、向阳河路、香港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馨乐花园门口南2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岳茂青停靠在路边的苏E2****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12792元,其中苏E2****重型货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7元。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 /100ml。
被告人徐某某负上述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逃离现场,并拒不承认其饮酒后驾驶上述机动车。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饮酒后驾驶上述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等;
3.证人赵某某证言;
4.被害人岳某某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照片;
8.视听资料:处警、血样提取及送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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