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浜**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3 月24 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28 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苏E2**** 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果园新村出发,沿果园路、问渡路行驶至长洲苑路老卡口处被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曼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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