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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仰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号。2019年1月30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4时35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人民路由东西向西行驶至沂南县界湖镇后胡家埠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8.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2.现场勘查笔录。

3.书证: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表;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9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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