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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5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任丘市**中区**号楼**华北石油供应处退休职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50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京******的黑色奥迪牌轿车,沿会战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油会战道供应处大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99.4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详细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359号。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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