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马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3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梦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1日3时07分许,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建材街与红旗街路口查处酒驾与醉驾时,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T*****黑色大众牌轿车被查获,经现场民警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1,随即我队民警带徐某某到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35mg/100m1。徐某某对其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物证;
1、 被告人供述;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彦彬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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