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永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事发地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永清县时,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徐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4书证: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广花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