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村**号,并住该地。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 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鲁DR****号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盐山县**处时,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5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顺
检察官助理:王月梅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于山东省郓城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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