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与颐宏路口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验结果为126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霞
2019年11月19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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