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7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住渑池县渑垣***标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40分许,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冀ES****小型轿车行驶至渑池县**镇至****村东*公里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随即徐某某被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结案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案件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渑垣****段项目工地,联系电话1393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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