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3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王赵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01时03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王赵线20km+150m地段时,与朱子颖驾驶的浙G6C****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赶赴现场将其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19mg/100ml。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现徐某某已经与朱某某达成赔偿2000元的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照片等;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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