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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现住内黄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豫AJ****小型轿车沿浚县农码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善堂镇善堂村路段时,被执勤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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