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现住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照为豫AJ****小型轿车沿浚县农码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善堂镇善堂村路段时,被执勤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拥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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