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社区*****号租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乡**村**组**号)。曾因醉酒驾驶,于2019年12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7月2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智慧家居城(五金城)的******店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皖A*****的灰色**牌小型轿车往南行驶出智慧家居城至华丰路,再沿华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云庄园北门口处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依法提取血液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海盐县公安局现场调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

6.海盐县公安局截取、刻录的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朝章

检察官助理:梅俊忠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