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009年5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59分许, 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L****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梦海大道路段,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提前靠边停车,后被执勤民警发现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呼气和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联系电话13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