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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10119**********,高中文化程度,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陕E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团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雷丰村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现场查获、呼气测试、提取血液样本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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