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鄂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3.被告人徐某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