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2********,汉族,专科毕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30分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豫S*****号小车行至广水市**镇**路段时,遇对向行驶的叶某某驾驶的鄂S*****号货车,徐某某因观察道路情况不及时,操作不当致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在广水市中医院对徐某某抽取静脉血样,经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5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波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3671****;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53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计61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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