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9********,汉族,高中文化,荆州市**总公司加气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鄂D****9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姚某某、刘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路**门前路段撞上人行道内行道树,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民警采集徐某某血液样本,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89.65mg/100ml。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姚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才军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区**路 **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9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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