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白色小型轿车,沿灵璧县**镇**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村**桥拐弯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李某某家的简易铁皮房。被告人徐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为186毫克/100毫升,后被抽血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徐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7毫克/100毫升。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被当场查获,后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到大路交警中队投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制作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村。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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