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25+0份证号码152322********2931,汉族,初中,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白城市**区*区*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是15时20分许,白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街与**路路口交汇处将涉嫌酒后驾驶吉G*****号出租车的徐某某查获。经对徐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精含量为为115.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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