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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6〕1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区**路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9日20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沿确山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期西20米左右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74mg/100mo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2、​ 检验鉴定报告等 ;

3、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检察员:张湘华

2016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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